欢迎来到酒业参考报!

投诉建议邮箱:153965283@qq.com
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

金沙酒业终审胜诉!“金沙古”“金沙古酒”等标识被判停止使用

发布:2025-11-23 08:27 浏览:0

1

2

一场围绕地名商标的多年诉讼拉锯战终见分晓,白酒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迎来标志性判例。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金沙”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贵州金沙安底斗酒酒业有限公司、贵州金沙古酒酒业有限公司及深圳市百年慎初酒业营销有限公司在多款产品及宣传中使用的“金沙古”“金沙古酒”“金沙古茅”“金沙古酿”“金沙古韵”“金沙古醉”等标识,构成对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酒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10月21日,由贵州金沙安底斗酒酒业有限公司、贵州金沙古酒酒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百年慎初酒业营销有限公司三方联合在《贵州日报》当日第12版刊登《声明》,其中明确,“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苏民终591号判决……因斗酒公司、古酒公司、百年慎初公司涉案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3

截图自2025年10月21日《贵州日报》第12版

关于“金沙”这一地名作为商标的合法使用权,是案件双方争论的焦点,也是行业关注的关键点。 酒业家了解到,虽然《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通常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法律也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地理名称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理名称的商标继续有效。

对此,11月3日,《法庭》编辑部“法庭·案例研究”以《公用地名,何以成为独占商标?》为题解析了“金沙”商标为何“继续有效”。“对已经注册使用地名的商标,若在注册后经过权利人的长期使用,获得了较强的显著性,在相关公众看来,该商标已经与权利人及其相关商品产生了固定的联系,则在此情形下,如果允许其他主体对该商标在其同类或近似类别的商品上进行商标性使用,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应当允许该商标继续有效,权利人有权禁止其他主体未经其授权而使用该商标的行为。”

该文章特别指出,“金沙”作为贵州省毕节市下辖金沙县的行政区划名称,其本身显著性较弱。但是,涉案注册商标经过金沙酒业长期持续性地使用,不仅提升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而且在相关公众看来,“金沙”商标已经与金沙酒业及其白酒商品产生了固定的联系。因此,金沙酒业有权利禁止其他经营者在白酒类商品上实施对“金沙”等商标的商标性使用行为。

而根据贵州日报《天眼新闻》援引的终审判决书称,“金沙”商标虽源于地名,但经过金沙酒业数十年的匠心经营与市场深耕,已成为消费者识别产品来源的重要标志,具有高度的显著性与知名度。侵权方在明知“金沙”商标已具备广泛影响力的情况下,仍刻意使用与“金沙”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企图攀附品牌商誉,误导消费者,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

前述刊登的《声明》内容显示,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苏民终591号判决,关于停止侵权,斗酒公司、古酒公司、百年慎初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金沙古酒”“金沙古”“金沙古茅”“金沙古酿”“金沙古韵”“金沙古醉”等标识,停止涉及与其品牌起源、历史以及其与历史上的黄慎初、刘开廷、“慎初烧坊”的关系等虚假宣传,包括停止使用“慎初烧坊”是金沙古酒的前身、慎初斗酒(安底斗酒)被世人成为金沙古酒(古酱香)、建厂百年、始创于1921、百年慎初、百年烧坊等内容。

事实上,这并非上述被告方首次被判侵权,金沙酒业也并非首次胜诉。作为“金沙”系列商标的合法持有者,金沙酒业已经历了多年的漫漫维权路。

2022年12月5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作出民事判决,认定贵州金沙安底斗酒酒业有限公司、贵州金沙古酒酒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百年慎初酒业营销有限公司、河南锐湾商贸有限公司等四被告侵权,须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第124667号、第9019810号、第1271048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同年12月6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作出民事判决,要求被告方贵州金沙安底斗酒酒业有限公司、贵州金沙古酒酒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百年慎初酒业营销有限公司、苏州仨生商贸有限公司四家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权、赔偿损失、登报消除影响。

2023年5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金沙回沙酒”与“金沙古沙酒”侵权纠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表示,被告金沙古沙酒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金沙酒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202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审查中也裁定,金沙酒业公司的“金沙回沙酒”注册商标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尽管金沙酒业已多次胜诉,但市场上仍有侵权、山寨产品在渠道野蛮渗透。对此,今年6月,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毅然“亮剑”,聚焦“金沙古酱酒”“金沙古酒”等侵权产品问题,约谈了永辉超市、北京华联超市、沃尔玛超市、合力超市等大型商超的副总经理及采购负责人。

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的核查,部分市场主体生产销售的酒类产品,在名称标注、包装设计、装潢风格等方面,刻意模仿“金沙”“金沙酱酒”的核心视觉元素与品牌标识,这些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

监管部门明确强调,侵权产品的无序流通,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更因产品质量缺乏有效管控,对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从法院判决,到行政监管,“金沙”的正名之路,既为行业的正本清源树立了司法标杆,也警醒了妄图“攀附商誉”、“打擦边球”的企业重新审视发展路径——随着消费者辨别能力的提升和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搭便车”的增长策略正在迅速失效。唯有回归产品本身,构建独特的品牌形象,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

来源:酒业家


全部评论
  • - 资讯 - 产业 - 企业 - 深度 - 人物 - 文化 - 科技 - 展会 - 产品 - 行情 - 招商 - 我们
    编辑中心热线:400-013-0085 邮箱:153965283@qq.com
    Copyright © 2020-2025 酒业参考报 All Rights Reserved. 黔ICP备2024034456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