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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酒全程录像,一年索赔四次:他还是法律要保护的“消费者”吗?

发布:2026-05-30 08:27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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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拒绝“职业索赔”的深意:我们不能把打假的责任,转嫁给赏金猎人。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男子提出的10倍赔偿,法院并没有支持……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看似是对一起具体纠纷的裁断,实则触及了当前消费维权领域一个更深层的结构性矛盾:当“全程录像买酒”从个别人的极端行为,逐渐演变为一种普遍现象时,我们看到的不仅是职业打假人的牟利逻辑,更是消费者与商家之间日益深重的信任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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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常的“全程录像”:牟利是表象,不信任是根源

从常识和经验来看,一个普通消费者走进超市购买几瓶白酒,是绝不会提前打开手机摄像的。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预设立场”的证据保全——他事先就预设了自己会买到假货。

王某某的操作极为熟练:进门前开机录像,直奔货柜,精准选购,微信付款,全程记录酒品编码,出门即举报。这一连串动作,与其说是消费,不如说是一次精心策划的“取证行动”。

这种行为之所以“不正常”,在于它背离了消费的本质

消费本应建立在信任基础之上——消费者信任商家提供的商品真实、安全、合规,商家信任消费者是出于真实需求而购买。但当“全程录像”成为一种常见手段时,说明这种信任已经坍塌。

人们不再相信“买了就能放心用”,而是相信“只有录下来才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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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认,牟利是职业打假人最直接的驱动力。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退一赔十”条款,本是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而设的惩罚性赔偿机制,却在一定程度上被异化为某些人的牟利工具。以王某某为例,一年内四次投诉,其行为模式高度雷同,显然已经背离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的法律初衷。

然而,我们不应只停留在对职业打假人的道德批判上。更深层的问题是:为什么这种牟利行为能够成立?正是因为假货依然存在

如果市场上没有假酒,王某某就是录一百次像,也找不到举报的理由。正是假货的真实存在,才为职业打假提供了“土壤”。

所以,表面上看是牟利动机驱动了“全程录像”,但根本原因在于消费者对整个市场环境的不信任——不信任商家的进货渠道,不信任品牌的品质管控,不信任监管能够覆盖每一个角落。当信任缺失时,录像就成了最后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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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理性选择:保护真正的消费者,而非职业索赔者

在这起案件的判决中,法院展现出了审慎而清晰的司法态度。一方面,法院确认了买卖合同无效,支持退货退款。这是因为超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属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构成根本违约,消费者的财产权益确实受到了侵害,应当予以救济。

另一方面,法院驳回了十倍赔偿的请求,理由是王某某的行为模式表明其已非“一般消费者”,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索赔者。

这一判决并非孤例。近年来,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到各地法院的判例实践,对职业打假人的态度正在发生微妙而重要的转变。在食品药品领域,由于涉及人身健康安全,司法实践中仍保留了一定的支持空间;但对于一般商品,尤其是当原告被明确认定为“明知故买”“多次索赔”时,法院越来越倾向于不支持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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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逻辑很清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计初衷,是激励消费者积极维权、惩戒不法商家,而非为某些人提供“职业索赔”的商业模式。

法院的这一立场,实际上是回归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本意——保护“真正的消费者”。

所谓真正的消费者,是指出于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的自然人。他们的维权行为天然带有“偶发性”和“被动性”,而不是像职业打假人那样“主动设计”“批量操作”。

当一个人把打假当作职业,把法庭当作提款机,他的行为实质上是在“消费”法律,而非消费商品。法院拒绝为这种行为背书,是对法律严肃性的维护,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守。

当然,这也引发了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如果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客观上确实遏制了假货,那么法院不支持他们,是否会影响打假效果?答案是:打假的主体责任不应当、也不能够转嫁给职业打假人。

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等,才是维护市场秩序的主要力量。职业打假人的存在,恰恰暴露了公共执法力量的不足,而非解决之道本身。

C

信任重建需要多方合力

内蒙古这起案件,看似只是一个小超市、几瓶假酒、一个职业打假人的故事,但它折射出的问题远不止于此。

它让我们看到,消费维权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的复杂局面:既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制度被滥用;既要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又要避免司法资源被职业索赔者消耗。

“全程录像买酒”之所以越来越常见,牟利是直接驱动力,但根本原因在于信任的缺失。消费者不相信商家,所以要用录像自证清白;商家不相信消费者,所以要用“职业打假人”的标签来抗辩。这种“互不信任”的僵局,最终伤害的是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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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信任,需要多方共同努力。法院要守住法律底线,区分真正的消费者和职业索赔者,既不纵容售假行为,也不助长滥用诉权的风气。商家要从自身做起,彻底消灭假货,用诚信经营赢得消费者的信任。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让假货无处遁形,让消费者无需“录像自保”。

至于职业打假人,当假货消失的那一天,他们自然会“失业”。这,才是市场治理的终极目标

来源:卖酒狼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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